《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》5月1日施行,斷水電催收物業費最高可罰五萬元
2022-04-01 09:34:52 來源: 舜網-濟南時報
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,維護業主、物業使用人及相關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,濟南市出臺《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》,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物業應當配合業主安裝充電基礎設施
根據《條例》,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應當對違法建設、違規出租房屋、私拉電線、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、噪音擾民等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,勸阻、制止無效的,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。
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中斷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費;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有部分、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;擅自拆除、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等。
《條例》規定了業主、物業使用人、物業服務人不得實施的行為,包括未按規定分類并投放生活垃圾;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;從建(構)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;在共用走廊、門廳、樓梯間、樓道、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摩托車、電動車、自行車或者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等。
物業服務人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授權,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并提供充電服務。業主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時,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業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單位,提供相關圖紙和資料,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、施工。
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載明位數量
《條例》規定,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,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(庫)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,建設單位應當出售、出租、附贈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。車位(庫)數量少于或者等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,一戶業主最多購買、租賃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;車位(庫)數量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,一戶業主可以多購買一個或者附贈一個。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,建設單位可以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人,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銷售時,將規劃配建的各類車位(庫)的數量、位置、面積在車位(庫)平面圖中予以明確并在銷售場所進行公示,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。
建設單位將規劃配建的車位出售、出租或者附贈給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,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或者單獨簽訂合同;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登記。
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,由業主共同決定。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綜合考慮車位(庫)租賃費的價格等因素確定。
物業違反條例最高可罰款十萬元
《條例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,物業服務人未如實公示、更新相關信息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。
違反《條例》規定,物業服務人采取中斷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費的,責令限期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違反《條例》規定,物業服務人拒不撤出物業服務區域的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時,未將規劃配建的車位(庫)的數量、位置、面積予以明確并公示的,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;逾期未改正的,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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